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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O/ACPAA就“中国专利法第33条理论与实践”举办高端学术研讨会

Category: 行业资讯 Time: 2010-12-01

SIPO/ACPAA就“中国专利法第33条理论与实践”举办高端学术研讨会

    2010年11月25-26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承办的“2010年高端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司法机关、国内外企业、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238名代表就“中国专利法第33条理论与实践”展开了广泛、深入、开放的研讨,国家知识产权局贺化副局长出席了会议。

 

    研讨会的第一部分是由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来自代理机构的代理人、跨国公司的专利管理人员分别就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审查与代理实践以及与国外相关法规的比较而进行的主题发言组成,而第二部分则是“机电专业组”和“化学专业组”的分组讨论,其中包括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的各个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就各分会事先讨论形成的意见的发布,以及专利代理人与审查员的双向意见交流。

 

    与会人员对于中国专利法第33条为了平衡公众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不当获益的立法宗旨没有太多异议,但是分歧在于在审查员的操作/执行层面对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的掌握是否过度严格?原因是否是“审查质检标准”的指引?2006版《审查指南》的施行是否改变了在之前的审查和代理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并且实际运行很多年的专利法第33条的“记载的范围”等同于“公开的范围”的标准?“直接、毫无疑确定”是否就是“唯一确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行的审查实践中的判断“直接、毫无疑确定”方面究竟有多大作用? 现行的审查实践是否实际导致了修改必须是在说明书中有“文字记载的内容”才能被允许?审查标准的严格化是否会导致先前授权的大量的专利权的不稳定?

 

与会人员还建议:
1.对专利法第33条的掌握应立足国情;
2.应重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能力和合理预测能力;
3.重新审视专利法第33条,使之与其他相关法条之间在判断标准和判断主题方面达成一致;和
4.完善《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增加正反实例),提高对判断结果的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