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 请求的流程 | 本PPH 试点项目将自2012 年1 月23 日起始,为期两年,至2014 年1 月22 日止。 PPH 试点终止之前,将先行发布通知。 1. 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必须向SIPO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2. 要求 (a)该SIPO 申请(包括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DPMA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ii)未要求优先权的PCT 国家阶段申请,或 (ii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b)在DPMA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DPMA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c)SI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DPMA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SIPO 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e)SIPO 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f)SI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g)PPH 请求在2012 年3 月1 日之后提出的,SIPO 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3. 提交的文件 (a)DPMA 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DPMA 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 * 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 (b)DPMA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 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 (c)DPMA 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 (d)权利要求对应表 4. PPH 试点项目下加快审查的流程 (a) SIPO 在收到PPH 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作出申请是否能被给予PPH 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决定。 (b) 若请求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SIPO 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 (c) SIPO 将不通知申请人其给予申请PPH 下加快审查特殊状态的决定,申请人可通过收到加快审查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得知PPH 请求被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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